
事故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所需要什么材料
参加调解的人须事先准备如下几种证明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
1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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