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1.现有利益,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实际有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已经有的机器设备等;

财产
3.责任利益,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信用或者保证利益。
1.有偿性,如果需要享受一定的保障或权利,那么就必须要付出一定的对价;
2.双务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义务;
4.附和性,合同保险内容一般由一方(一般为保险公司)先拟定,而另一方(一般是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5.诚实性。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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