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就其实质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项安排,是当事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院的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
2.仲裁条款的特殊性。仲裁条款的特殊性主要是指:这些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这些条款的违反,其后果是直接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而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对仲裁条款的违反并不直接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是对此条款的强制执行。

法院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主体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原合同或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2.意思表示要件。即双方要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合意。
3.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的选择方面,只能选择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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