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主债权不明确是否有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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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525917

2025-12-1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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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中主债权不明确是否有效

对主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担保一般无效,当事人之间签订担保合同的,其中担保的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民法典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担保成立的条件

合同担保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种:

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合同担保有哪些种类

合同担保有下列种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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