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对主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担保一般无效,当事人之间签订担保合同的,其中担保的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担保成立的条件
合同担保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种:
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合同担保有哪些种类
合同担保有下列种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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