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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喳哇

2025-11-0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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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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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初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交给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要马上将信息报给税务机关,且纳税人要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前款提到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含哪些?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还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本办法要求纳税人将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保留五年。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与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一)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人员相关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二)卫生健康部门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相关内容。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婚姻状况相关信息。(四)教育部门所掌握的学生学籍信息(涵盖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考籍信息)、境外教育机构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资质信息。(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七)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的相关信息。(九)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信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涉税信息也需要提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若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却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那么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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