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抵押物优先受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民法典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固定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可以依法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权的种类有哪些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6.共同抵押,又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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