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适用条件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从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适用条件都有不同点。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抗辩权顾名思义就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就后履行,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意味着责任履行的顺序也是不一样的。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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