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哪些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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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哪些登记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登记的情况如下:

1.未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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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不一致的。

二、婚姻登记流程

婚姻登记流程具体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颁发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三、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程序

1.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进行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4.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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