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规定核心要求与关键要点为:
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立案
3.侦查;
4.侦查终结后提出公诉或者依法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检察院决定批捕的期限
检察院批捕时间是七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抗诉吗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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