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民法典》违约金应当明确,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合同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三、找法网提醒您,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要区分以下不同的情况:
1.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并入销售额开票。
2.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购买方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3.合同未履行,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没有交易行为,就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没有与交易行为有关的“价款”,自然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因此,若合同未履行,作为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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