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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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
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有:
1.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2.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3.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5.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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