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津贴
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在社保机构受理审批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分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为:
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是超生的话则不可以领取;
2.符合计划生育的流产、宫外孕等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如果是未婚先孕流产,则不可以领取;
3.生育前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定的时间,各地对此的规定有所差异,比如长沙需要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十个月才能享受生育险待遇,具体可以询问当地社保局获知;
4.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且生育保险费用仍旧在缴纳中。
三、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2.准生证、出生证。
4.单位证明。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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