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结婚
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的,若是已经与他人组建了家庭的人,想要以分居为由办理起诉离婚,是一定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分居事实确实存在的人证、物证等证据,若是证据不足,法院最后是有可能并不会判离的。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什么
无效婚姻有以下原因:
1.当事人出现重婚的情形导致其重婚的婚姻效力无效
2.当事人双方有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年龄。男生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生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导致缔结的婚姻无效。
三、婚姻无效如何处理
1.婚姻无效应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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