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笔录和庭审笔录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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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fff

2025-12-1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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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笔录和庭审笔录的区别在哪里

开庭笔录和庭审笔录没有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庭审笔录的内容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三、庭审笔录出现错误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2.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3.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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