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成立清算组;

公司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企业破产清算如何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如下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1.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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