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况下,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代为申请。
2.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在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需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阐述申请人认为应准予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
3.相关证据:支持申请人请求的证据材料。
4.家属申请的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如果是律师代理申请,则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保证人担保的情况:需提交保证人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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