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办理程序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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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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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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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医办理程序有哪些要求

保外就医办理程序有以下内容:

1.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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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3.罪犯需要申请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4.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5.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二、保外就医多久能批下来

律师提醒您,保外就医予以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应该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三、保外就医的条件

律师提醒您,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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