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在1553年,英国首次采用了股份集资的方式成立了莫斯科尔
公司,并随后于1581年设立了凡特利
公司。这些
公司最初运营方式是每次航行返回后返还
股东的投资并分取利润,之后改为将资本留在
公司内长期使用,从而形成了普通股份制度和相应地产生了普通股
股票。由于
贸易航行中获取的利润丰厚,这类
公司迅速扩张,并带动了
股票的发展。从1660年开始,
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所持有的
股票,在本
公司内找到其他人员接受或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让外部承购者成为
公司成员以进行转让。然而,在这之前,转让却非常不便。直到1661年,英国确认了
公司独立法人的概念,并通过法律将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地组织起来,并使之成为长期投资工具。持有本
公司制作的
股票即享有
股东权并领取股息。与此同时,在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伴随着
欧洲证券交易所的出现。17世纪初,在里昂、安特卫普等地区开始设立
证券交易所以促进包括
股票流通在内的筹集资本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从1553年到17世纪初,英国的股份集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并通过确认
公司独立法人的概念和设立
证券交易所等方式为长期投资提供了稳定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