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2.在这一过程中,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会主持并引导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法院
二、重整制度的七大特点
1.重整的对象通常为大型企业,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高昂的费用和较大的社会代价,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大型企业。
2.重整申请时间提前,且启动主体多元化。
(1)重整申请可以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提出。
(2)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其他如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都将中止或终结,确保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
5.在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为了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从而无法进行重整。
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该计划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7.在重整期间,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重整措施的多样性
1.重整措施是重整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多样性是重整制度的一大特点。
2.重整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多种重整措施来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
(2)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
(3)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
(4)将债权转为股份;
(5)转让营业或资产等。
3.为了维持公司的事业,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这些多样化的重整措施为重整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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