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所必须包含的内容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法院
3.开工、竣工日期;
4.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造价;
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设计文件;
8.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协作事项;
10.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
1.主体平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合同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
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相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4.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哪些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
5.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6.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7.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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