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需要根据伤情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的期限一般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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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找法网提醒您,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三、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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