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文书真实性等专业性问题的鉴定,往往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如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等,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
2.法律依据是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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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费承担的法律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的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1.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明确了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即主张鉴定的一方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体现了诉讼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确保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避免了因鉴定费用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三、民事诉讼鉴定费的性质
李律师提醒您,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但并非全部都属于诉讼费用。
1.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可认定为诉讼费用;而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包括器材、工本、专业设施等)则不属于诉讼费用。
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费用的性质,为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承担鉴定费用提供了依据。
2.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可以纳入新的诉讼请求中进行主张。
这种情况下,鉴定费作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3.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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