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长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处理办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公安机关在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后,应依法将其上缴至有关部门(如民政、财政),或受这些部门的委托将无主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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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通常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拾得人应当尽快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妥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以避免遗失物的损毁或丢失,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或灭失,拾得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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