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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确保其流通性的关键步骤。
1.在实际操作中,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通常通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来完成,这包括盖上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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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转让权利要求
1.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关记载,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
2.背书人如果不希望汇票继续流通,可以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这样的汇票就不再具有背书转让的效力。
3.如果被背书人仍然进行转让,背书人对记载不得转让后的票据权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这种做法既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愿。
三、“不得转让”背书应用
1.“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对票据权利转让性的限制。
2.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该票据失去流通性,即使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票据仍具有流通性,但其效力仅限于背书人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对后续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进行质押背书以申请质押贷款。
5.对于这样的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而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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