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一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
取得承包经营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1.创设取得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这包括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无论是哪种方式,承包方都应当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并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会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相应的证书,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但需要注意的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并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这种互换、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这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多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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