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证据
1.受害方在遭受家暴方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受害方的伤害鉴定结果。
3.受害方的病历记录或照片。
4.家暴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对于家暴方家庭暴力行为的证言。
对于受家暴的离婚案件可以申请的赔偿项目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包括起诉费、律师费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婚姻关系中有暴力行为的,可以少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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