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当保证合同中未注明担保方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二、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担保方式述要
除了保证之外,还有其他几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3.还有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
(1)留置是指在特定合同中,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2)定金是指合同一方为担保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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