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否定后的处理:
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7.其他可以确定无效的情形。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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