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不可以强制离婚。但一方想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法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离婚申请须提供哪些法律证明文件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期间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对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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