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可以保人身损害险的保险种类如下:
1.人寿保险:

事故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在人们没有预料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形下,突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明显、严重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为指标,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造成的伤害治疗费用或损失可以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1.保险金额,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2.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4.保险期限,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5.保险时效。 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6.失效和失权。
7.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 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 一般要写年、月、日、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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