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盗窃罪诉讼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最多退两次)。如果案件要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犯罪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盗窃罪检察院不会起诉的情形
盗窃罪检察院不会起诉的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的;
2.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分子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处在哺乳期,取保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王律师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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