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魅族
这是因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小米 MIX)和引证商标(魅族注册的 MIX,海尔信息技术公司注册的 MIX,等等)都含有显著识别部分“MIX”,两者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故本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小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五年前,小米发布了第一代小米 MIX手机,引领了全面屏概念,此前两个月,魅族也发布了 MIX,但并非手机,而是智能手表。
在这一年的八月,小米第一次为“MI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9个类别(手机等),35个类别(广告等)。11月受理的申请,此时已是小米新产品发布会之后,“MIX”早已人人皆知。不过,当时已有类似商标或已被注册,当初魅族做了一款手表,顺手申请了一项魅族 MIX的商标,没想到多年后竟成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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