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可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定着物;

民法典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未依法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担保期限可否约定
抵押担保期限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权期限是法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担保不能约定抵押期限。
三、抵押担保会不会有诉讼期限限制
抵押担保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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