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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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74954

2026-01-05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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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二、滥伐林木罪认定要点

现在的通说认为应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

1.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而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2.如果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林木权属难以确定,则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三、区分滥伐与盗伐罪

在区分滥伐与盗伐罪时,需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限制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2.盗伐林木罪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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