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予分配;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写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写明债务的具体信息以及债务的欠款是多少;
3.写明债务的分割方式。
同时债务分割协议只对夫妻有效,无法对抗债权人。
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这些财产所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负有法定义务的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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