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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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时心醉

2026-01-0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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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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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是无权再租赁登记的。

居住权人一般没有出租房屋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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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有什么权利

律师提醒您,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有以下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三、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1.合法性:居住权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合法身份。只有身份合法的人才能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2.无偿性:设立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约定。这意味着居住权人不应对住宅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或处分。

3.书面合同:居住权的设立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4.登记机构备案:设立居住权后,还应在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居住权才会正式设立并生效。

5.目的: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只对该住宅占有和使用,但不能从中获取收益或处分该房产。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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