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情
分居的证据证明需要:
1.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

夫妻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双方签订的夫妻书面分居协议;
5.证人证言。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1.双方的基本信息。
2.分居期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3.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4.分居的期限。
5.分居的终止。
三、分居的协议不需要公证。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具体根据当事人意愿确认是否公证。找法网提醒您,且需要公证的,必须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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