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1.胁迫被定义为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民法典
二、胁迫情形的分类
胁迫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这种威胁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就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三、受胁迫者的权利
1.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2.法律赋予了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这意味着,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要与对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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