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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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海

2026-01-0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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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一、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国没有组织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两者都属于行为犯,都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
犯罪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提醒您,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介绍卖淫罪才立案

1.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

2.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卖淫的,应予立案

3.存在介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等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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