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证
1.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开具亲属关系公证书,需由关系人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单位的可由街道居委会或办事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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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公证书所需资料
申请亲属关系公证书所需资料包括:
2.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3.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或者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在准备这些资料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并确保证明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亲属关系公证书的用途
1.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减免税收、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2.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公证处会审查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申请人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为名,骗取公证书,达到出国的目的。
3.对于用于继承目的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书中,并应了解被继承的财产状况、生前有无遗嘱及法定继承人的有关情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当地公证处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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