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违反仓储合同的责任确定标准要具体分析。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王律师提醒您,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仓储合同违约纠纷的诉讼时效
仓储合同违约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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