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责任: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的影响,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可以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情况严重的,还可以依法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财产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下:
1.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具体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三、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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