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执行复议申请书应由异议人在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情况下,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2.提交形式一般为书面形式,案外人需详细阐述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支持其异议。

财产
二、执行复议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的必须是案外人,而非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若对执行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非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2.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单纯的执行工作意见或建议不构成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条件。
3.执行复议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一旦执行程序结束,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
三、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一般将作出以下三种处理:
1.予以驳回。若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执行人员应通知驳回,并继续执行。这包括案外人未提供必要理由和证据,或执行人员调查后未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的情况。
2.中止执行。若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其他财产不受影响。
3.进行再审。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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