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
我们并非要评论亮剑的具体内容,而是感叹历史的奇妙。红军初期设立政委制度时,政委职责仅限于管理生活事务,无法有效监督军事干部,也无权介入军事指挥。这一制度的初始定位值得深思。1928年5月的第五十一号中央通告明确,红军中的政治委员在党内隶属师委,同时担任支部或支分部的负责人,需对党员进行秘密而专门的培训。对外不能使用党代表名义,而是以苏维埃代表身份开展士兵群众的政治教育工作。政委取代了军中党代表的角色,不仅要监督红军干部,还承担军队的思想教育和文化娱乐等任务。工作大纲重点阐述政委如何开展思想工作,对监督职责仅提及任务而未涉及权限,军事指挥权方面,政委则无权干涉。
从这个角度看,如今流传的苏军政委与我军政委从一开始就不相同确实有一定依据。苏俄政委与我国政委起初就有本质区别:苏俄政委可有效监督红军军官,而我军政委不仅要专注思想工作,还被禁止干涉军事指挥,这反而弱化了党对军队的直接领导,而党代表制度则有所不同,能在红军中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仅抓思想的政委,作为党的代表,真能有威信吗?能让已有权力的红军党代表同意吗?显然不能。1928年6月,中央根据5月末发布的军事工作大纲,向朱毛红军发出指示信,指出其组织形式仍为国民党式军队,需进行多项改革。改革要求中,除了实行太平天国式编制这一近乎荒唐的内容外,指示信还提出部队应在政治上设立政治部,取消党代表制度,开展士兵政治训练。

领导
相反,1928年7月六大军事决议案虽提出借鉴苏联红军模式建立政委制度,却缺乏具体工作条例。苏区红军对苏联红军式概念模糊,其对政委制度的理解仍停留在5月的军事工作大纲阶段,尚未深入明晰。后来,中央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1929年后,中央在给地方红军的指示中,开始强调政委应具备较高的地位及军事权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1929年的九月来信。当时,朱毛之间的矛盾升级,毛泽东被排挤出前委,党代表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九月来信重新确立了党代表的威信,明确要求毛泽东恢复担任红四军前委书记,并决定以政治委员制度替代党代表制度,不过此时的政委职责已有所调整,与以往有所不同。新规定明确政委的核心职责是监督军务,除了强化党的领导,还新增了副署命令的权力。这表明政委能够直接参与军事指挥,指挥员的行动需征得政委同意,确保政令畅通与指挥统一。
到1930年,中央愈发重视加强党对红军的领导。1930年3月18日,中央致信鄂豫皖新组建的红一军,明确政委在党立场上职权大于军权,军事问题需政治委员副署。在此之前,鄂豫皖地区的红军实行党代表制度。红32师在商南起义后连续杀害三任党代表,因此对刚完成光山整编、调整过红32师领导层的红一军下达这样的指示,显然意在强化党的领导地位。
与此同时,前文提到的苏区红军不了解苏联红军政委制度的情况,在湘鄂西红军中正在发生。1930年10月中旬,湘鄂西的邓中夏在向长江局和中央局提交的报告中指出,红二军团几乎没有任何无产阶级成分,无论是战士还是各级干部皆是如此。其中一个问题便是红二军团中的政委显得软弱无力。邓中夏指出,二军团中除少数高级政委由中央或特委指派,其余中下层政委多为军官任命,是军事指挥员的附属。通常由军官挑选适合政治工作的人,而被认为适合的人,大多会被授予政委头衔,实际多流于形式,并非真正选拔。因此,红二军团的政委不仅政治水平低下,还表现得浪漫散漫、缺乏毅力,甚至有临阵脱逃的现象,几乎起不到监督军事指挥或强化政治教育的作用。邓中夏批评道,某些地方政委简直不堪重任,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正因为红二军团的表现,1930年9月30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周在目前红军的中心任务及其几个根本问题中,对红二、六军给予了毫不留情的差评。红二军被评价为存在土匪习气和成分,党的领导不足,甚至有吸食鸦片的情况,发展滞后,难以承担大规模作战任务。而红六军则被认为党的领导力较弱,队伍中农民意识浓厚,组织纪律性差,显得松散缺乏坚强的组织体系。
事实上,自1929年起,朱毛红军及彭黄红军因建立强有力的政委制度,获得党的领导有力、战斗力强的赞誉。而其他各路红军普遍被评价为党的领导较弱,即党的干部影响力不足。鄂豫皖红军被评价为:党的领导虽弱,但作战能力很强。
相反,赣东北、闽粤赣红军的评价与湘鄂西红军相近。赣东北红军被批评为党的领导不足,农民意识和地方观念浓厚,甚至中央派去的人也会受其影响变得保守。而闽粤赣地区的红军则被评价为战斗力不强,党的领导也比较薄弱。广西左右江红七军被指富农路线严重,地方党部缺乏基础,党的领导薄弱,遭到严厉批评。
鉴于红军普遍存在的党的领导较弱状况,周在军委会议上提议,应强化政委制度,以党的领导确立权威,取代军事领袖个人威望的影响。同时,为纠正过度民主化倾向,建议取消士兵委员会的设置。政委制度中,政委权力进一步扩大,成为持有尚方宝剑的强势领导,可解散党支部,甚至逮捕指挥官。
这些意见显然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值得重点关注。1930年4月15日,共产国际东方书记处会议上,马马夫在报告中指出,中国红军中唯有朱毛部队拥有真正发挥作用的政治委员,其他部队即便设有政委,也大多形同虚设,无法体现其实际作用。基于此认识,马马夫主张告知中央委员会,政委应被强化为党和革命政权的代表,对指挥员拥有绝对权威。
1930年7月29日,共产国际基于相关报告,向中国共产党发出关于红军建设与游击运动的正式指示信。信中明确规定了政委的多项职权:其地位高于同级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拥有上级党部的权限;在特殊情况下,可解散存在反党倾向的支部,逮捕叛变嫌疑的指挥员,甚至对已实施叛变行为者直接处决。此外,军事指挥员下达的作战命令需经政委同意方才有效,以此强化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政治把控。以上指示,除直接处决指挥员的权力未赋予政委外,其余在9月30日军委会报告中几乎全部得到实施……
当年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赋予政委执行革命法律之权,包括处决指挥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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