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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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fmoon

2026-01-0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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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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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的职权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的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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