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保证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民法典
3.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
2.主债权的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时间;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对象不同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2.性质不同
保证属于债权,担保属于物权。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合同是实现担保物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合同。
3.内容不同
保证分为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4.责任不同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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