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警察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
王律师提醒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其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