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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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ten

2026-01-0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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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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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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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

律师提醒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其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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