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案子被退回公安补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因此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二次补侦不需要嫌疑人签字。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需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三、在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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