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3.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4.其他标准。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逃逸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赔偿: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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