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财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1.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2.工程利润和预期可得利润;
3.工程的停工窝工损失;
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发包人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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